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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8- 免費法律諮詢人:黃太太
- 案件類型:侵害配偶權、恐嚇危害安全罪
- 所在地:台北
- 諮詢律師:林倩芸律師
法律諮詢問題:
陳女因職務關係認識當時擔任機師的黃男。黃男和陳女因共同有跑步的嗜好,常常休假一起相約跑馬拉松。黃男向陳女提及長期和妻子感情不睦即將離婚,陳女也因朝夕相處慢慢地對黃男投入感情,兩人在認識不久之後開始交往。交往期間陳女時不時詢問黃男何時要辦理離婚手續?但黃男不是藉口拖延就是敷衍陳女。而在交往兩年後,陳女某天在無意間發現黃男的手機裡一家和樂融融的出遊照,陳女對於自己當小三多年心有不甘,因此購買冥紙並書寫恐嚇信函跟沾滿血跡的水果刀寄到黃太太的公司恐嚇黃太太。黃太太在公司嚇得花容失色,另一方面也對結婚多年的丈夫感到失望,她決定尋求律師的幫助對老公跟小三提出訴訟,因此來做法律諮詢:
- 我受到丈夫外遇和小三恐嚇的雙重打擊很痛苦,可是我不想跟老公離婚,想請問律師我可以怎麼向他們求償?
- 恐嚇罪容易成立嗎?
律師建議與處理方針:
- 外遇即是讓元配的配偶權受到侵害,傷害其對婚姻圓滿的期待和幸福,黃太太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向小三陳女和先生求償。只要是踰越社會通念可以容忍一般男女往來的正常行為的範圍,就可以提告請求侵害配偶權的精神賠償,至於求償金額,法官會斟酌雙方的身分、財產、社會地位、學歷及加害程度,及綜合各種情形考量,來核定賠償金額。
- 基本上恐嚇罪屬於「抽象危險罪」,只要造成受到惡害、不利通知的被害人心裡感到恐懼不安,不需要等到事實上真的發生危害就能成立,所以黃太太提告陳女是極可能被判刑的。
本案法律諮詢後結果:
黃太太來電與林倩芸律師法律諮詢後,覺得林律師的分析非常切中她的需求,諮詢時溫柔又不失專業,決定請林律師幫她提起民事訴訟及刑事訴訟來爭取她的權益。
相關法條:
依民法第 195 條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依刑法第 305 條規定: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