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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上經常看連續劇或新聞播報時,無論是什麼類型的案件,只要認為自身權利遭受侵害又或者希望可以依法得到公平對待,就會有人說要提出告訴,但實際上有些訴訟官司需要先經過強制調解的過程,於調解程序中無法達成共識才會進入訴訟,而究竟有哪些事項需要經過強制調解程序,讓律師帶您一探究竟!
強制調解意思是什麼?
我們常說的調解分為兩種,一種為鄉鎮市公所調解,另一種為法院調解,以下針對兩點進行說明:
鄉鎮市公所調解
在民眾發生紛爭需要溝通達成協議時,可申請鄉鎮市公所調解,現場會有調解委員協助雙方促成調解,若調解成功將會協助雙方當事人撰寫調解成立證明,並交由法院進行核定,只要調解內容不違反公序良俗,核定後等同法院確定判決效力,若有一方不依約履行即可直接申請強制執行,依此管道調解大大減少法院案件量及案件處理時間。
法院調解
法院調解又分為強制調解事件以及任意調解事件,調解為解決紛爭的方法,原則上有任意性,當事人可以自己選擇調解與否。但仍有例外規定,法律為了避免當事人濫訴、小額訴訟或擔心親屬間因訴訟傷害情感…等,法院會要求於起訴後先行強制調解程序,若調解不成才進入訴訟程序審理。
強制調解案件&項目有哪些?
依民事訴訟法403條規定,以下事項須經強制調解:
- 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
- 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 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
- 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者。
- 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
- 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者。
- 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 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 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
- 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
- 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
最常見的便是車禍、醫療糾紛、不動產租賃糾紛、勞資雇傭契約紛爭、合夥紛爭、親屬間財產糾紛、小額訴訟及家事事件(譬如離婚、繼承、監護權),以上皆為強制調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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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也可以先強制調解嗎?
刑事訴訟並無先行強制調解的概念,對於刑事案件每個人都有提告權利,且沒有義務在調解不成後才可以提出訴訟,然刑事案件並非不能調解,若屬於告訴乃論罪名(如:傷害、妨害名譽、妨害秘密及毀損…等)可先申請鄉鎮市公所調解,若調解不成仍可降到訴訟程序審理。
強制調解不出席可以嗎?談判不成怎麼辦?
若為鄉鎮市公所調解,一方不出席則視為調解不成立,需進一步到訴訟程序解決紛爭;然若為法院強制調解程序,雙方皆有到場義務,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09條規定,法院可處以3000元以下罰鍰,故若收到法院調解通知,建議民眾還是撥冗前往,以免受罰。
若雙方談判不成並不會影響後續訴訟資格,且調解階段所作承諾或讓步,不得在訴訟中請求對方必須履行,法院仍有審理裁量權限,故若調解階段仍無法止息紛爭,案件將進入訴訟程序審理,建議先行法律諮詢,由專業律師於法庭上為自己權利進行主張,爭取理想裁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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